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邪在表宜汗,在上宜吐,在裏宜下,若在半表半裏,則從中治,宜和解,故仲景于少陽證,而以汗吐下三者為戒也。昔賢云:或熱病脈躁盛而不得汗者,陽脈之極也死,然有當和解之證,汗之不得汗,和解之力到,汗自出而解,慎勿錯認作死證也。由是觀也。和解之劑,用以分理陰陽,調和營衛,顧不重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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