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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則、方藥 » 治則 » 急者緩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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語出《素問‧至真要大論》。急,是拘急之證;緩,是使拘急之證緩解。例如:有的因為寒邪侵襲,筋脈拘急,須用“溫經散寒”法;有的是熱邪侵襲,“熱極生風”,手足抽搐,須用“瀉火熄風”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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