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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則、方藥 » 方藥 » 瀉下禁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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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下列情況時,不宜使用瀉下法:

  1. 病邪在表或半表半裡;
  2. 老年血虛腸燥的;
  3. 新產婦血虛大便秘的;
  4. 病後津液損耗而大便秘的;
  5. 大失血的病人;
  6. 熱邪在裡,大便秘結,成為可下的證候,但病人臍部上下左右有動氣;脈微弱或浮大而按之無力或脈遲的;氣喘而胸部脹滿的;欲嘔吐的;病人平日胃弱,食慾不振的;病人平時氣虛,行動就氣喘的;病人肚子脹,有時減輕,不久又脹的;孕婦或行經期。
有以上這些情況的也不能瀉下。以上不可瀉下的僅是舉例。如果不宜瀉下而又不得不瀉下的,可參閱“表裡雙解”、“攻補兼施”、“潤下”、“蜜煎導”、“豬膽汁導”等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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