bubble_chart 內容 太陽病,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,若欲作再經者,鍼足陽明,使經不傳則愈。
【註】
- 太陽病,頭痛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以行其經盡故也,謂太陽受病,其邪傳行六日,三陽、三陰經盡,至七日以上,三陽、三陰之病日衰,大邪皆去,此不作再經,故自愈也。
- 再者,再傳陽明經也,謂其邪已傳經盡,熱盛不衰,欲再轉屬陽明故也。
- 鍼足陽明,以泄其熱,使其邪不再傳,則愈矣。
【集註】
- 方有執曰:「七日以上者,該六日而言也。」
- 魏荔彤曰:「方有執謂針以遏其邪,喻昌謂針以竭其邪,言遏、言竭,皆言泄之也。凡針刺者,泄其盛氣也,故前言刺風池、風府,亦主泄其風邪暴甚之意。因刺法乃治熱之善策,不欲人妄施汗、下、溫三法也。言足陽明,自是胃之經穴,必有實欲再傳之勢,方可刺之。」
- 閔芝慶曰:「太陽受病,以次而終於厥陰為傳經盡。諸經受病,至七日以上自愈者,為行其經盡故也。今有自太陽再傳之說,若果傳遍六經,厥陰再傳太陽,太陽再傳陽明,則何不於厥陰未傳太陽之前,預鍼太陽;而必待傳陽明,然後鍼陽明哉!於此可知三陰從無再傳太陽之病,但轉屬陽明耳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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