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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太陽病脈證並治上篇 » 太陽上29/宋本太陽下15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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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陽中風,下利嘔逆,表解者,乃可攻之。其人漐漐汗出,發作有時,頭痛,心下痞硬滿,引脅下痛,乾嘔短氣,汗出不惡寒者,此表解裡未和也,十棗湯主之。

按:下利之「下」字,當是「不」字。若是「下」字,豈有上嘔下利而用十棗湯峻劑攻之之理乎?不利,痞硬滿痛,始屬裡病;小便不利,嘔逆短氣,始屬飲病,乃可攻也。發作之「作」字,當是「熱」字。若無熱汗出,乃少陰陰邪寒飲,真武湯證也。且「作」字與上下句文義皆不相屬。

【註】

  • 太陽中風,表邪也。
  • 不利嘔逆,裡飲也。
  • 表邪解者,乃可攻飲也。
  • 審其人微汗漐漐不輟,發熱有時,頭痛,若仍惡寒,是表未解,尚不可攻。
  • 若不惡寒,則為表已解矣。而更見裡未和之心下痞硬滿,引脅下痛,乾嘔短氣,水蓄無所從出之急證,故逕以十棗湯峻劑,直攻水之巢穴而不疑也。

按: 傷寒表未解,水停心下,嘔逆者,是寒束於外,水氣不得宣越也,宜小青龍湯汗而散之; 中風表未解,水停心下而吐者,是飲格於中,水氣不得輸泄也,宜五苓散散而利之。 此皆表未解,不可攻裡之飲證也。 至如十棗湯與下篇之桂枝去芍藥加白朮茯苓湯二方,皆治飲家有表裡證者。 十棗湯治頭痛、發熱、汗出、不惡寒之表已解,而有痞硬滿痛之裡未和,故專主攻裡也。 桂枝去芍藥加白朮茯苓湯,治頭痛、發熱、無汗之表未解,而兼有心下滿微痛之裡不和, 故不主攻裡,當先解表也。然其心下硬滿痛之微甚,亦有別矣。

【集註】

  • 杜任曰:「十棗湯惟壯實者宜之,不宜輕用。」
  • 方有執曰:「乃可攻之,以上喻人勿妄下早之意。漐漐汗出至短氣,言證雖有裡,猶未可下。直至汗出不惡寒,方是承上起下,言當下以出其治也。」
  • 喻昌曰:「此證與結胸頗同,但結胸者,邪結於胸,其位高;此在心下及脅,其位卑,然必表解乃可攻之,亦與攻結胸之戒不殊也。藥用十棗,亦與陷胸湯相仿,因傷寒下法,多為胃實而設,胃實者邪熱內盛,不得不用消黃以蕩滌之。今證在胸脅而不在胃,則蕩滌之藥無所用,故取蠲熱逐飲於胸脅之間,以為下法。」
  • 張志聰曰:「頭痛,表證也。然亦有在裡者,如傷寒不大便五六日,頭痛有熱者,與承氣湯。與此節之汗出不惡寒而頭痛,為表解裡有飲,用十棗湯。則凡遇風寒頭痛,表未解之證,當審別矣。」
  • 程應旄曰:「所可惑者,頭痛外惟身汗一證,表裡難辨。汗出發熱惡寒,則微有表;若汗出發熱不惡寒,則只從不惡寒處認證,知表已解,裡氣為飲邪搏結不和,雖頭痛亦屬裡邪上攻,非關表也。」
  • 魏荔彤曰:「太陽之邪既入裡,宜下矣。又有不下胸膈,不下腸胃,而下心與脅下者,較下結胸部位稍卑,較下胃實部位又稍高,此下中之又一法也。須認明同一下也,證不同而法自別。蓋太陽、陽明之交,必辨表裡而施汗下,彼之在裡應下,乃邪熱挾食物為胃實;此之在裡應下,乃邪熱挾水飲為飲實,二者俱必待表解而後下,此大同也。」

【方劑】

十棗湯方
芫花(熬) 甘遂 大戟 大棗十枚(擘)
右三味,等分,各別搗為散,以水一升半,先煮大棗肥者十枚,取八合,去滓,納藥末,強人服一錢匕,羸人服半錢,溫服之,平旦服。若下少病不除者,明日更服,加半錢,得快下利後,糜粥自養。

【方解】

仲景治水之方,種種不同,此其最峻者也。凡水氣為患,或喘、或欬、或悸、或噎、或吐、或利,病在一處而止。此則水邪留於中,心腹脅下痞滿硬痛,三焦升降之氣阻隔難通。此時表邪已罷,非汗散之法所宜,裡飲實盛,又非淡滲之品所能勝,非選逐水至峻之品,以直折之,則中氣不支,束手待斃矣。甘遂、芫花、大戟三味,皆辛苦氣寒而稟性最毒,並舉而用之,氣味相濟相須,故可直攻水邪之巢穴,決其瀆而大下之,一舉而患可平也。然邪之所湊,其氣必虛,以毒藥攻邪,必傷及脾胃,使無沖和甘緩之品為主宰,則邪氣盡而大命亦隨之矣。然此藥最毒至峻,參朮所不能君,甘草又與之反,故選十棗之大而肥者以君之。一以顧其脾胃,一以緩其峻毒,得快利後,糜粥自養,一以使穀氣內充;一以使邪不復作,此仲景用毒攻病之法,盡美又盡善也。昧者惑於甘能中滿之說而不敢用,豈知承制之理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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