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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厥陰病脈證並治全篇 » 厥陰09/宋本厥陰3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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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寒,五、六日,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者,不可下,此亡血,下之死。

按:「結胸」二字,當是「大便」二字。不結胸,腹濡,脈虛,復厥,皆無可下之理,而曰:不可下。何所謂耶?

【註】

  • 此承上條詳申不可下之義也。
  • 傷寒五、六日,邪至厥陰之時,不大便似可下也。
  • 若腹濡、脈虛、復厥者,此為亡血虛躁,更不可下也,下之則蹈虛虛之戒而死矣。
  • 大病、汗後,產婦、亡血之家,多有此證。

【集註】

  • 張璐曰:「傷寒五、六日,邪入厥陰,其熱深矣。今脈虛而復厥,則非熱深當下之可比。以其亡血傷津,大便枯濇,恐人誤認五、六日熱入陽明之燥結,故有不可下之之戒。蓋脈虛、腹濡,知內外無熱,厥則陰氣用事,即當同亡血例治,若其人陰血更虧於陽,或陰中稍挾陽邪,不能勝辛熱者,又屬當歸四逆證矣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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