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辨厥陰病脈證並治全篇 » 厥陰10/宋本厥陰33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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傷寒,病厥五日,熱亦五日,設六日,當復厥,不厥者,自愈,厥終不過五日,以熱五日,故知自愈。

【註】

  • 傷寒邪傳厥陰,陰陽錯雜為病,若陽交於陰,是陰中有陽,則不厥冷;陰交於陽,是陽中有陰,則不發熱。
  • 惟陰盛不交於陽,陰自為陰,則厥冷也;陽亢不交於陰,陽自為陽,則發熱也。
  • 蓋厥熱相勝則逆,逆則病進;厥熱相平則順,順則病愈。
  • 今厥與熱日相等,氣自平,故知陰陽和而病自愈也。

【集註】

  • 方有執曰:「厥五日,熱亦五日,陰陽勝復無偏也,當復厥不厥,陽氣勝也。陽主生,故自愈可知也。」
  • 張璐曰:「此云厥終不過五日,言厥之常;後云厥反九日而利,言厥之變,蓋常則易治,變則難復也。」
  • 林瀾曰:「三陰經傷寒,太陰為始,則手足溫,少陰則手足冷,厥陰則手足厥逆,然病至厥陰,陰之極也,反有發熱之理?蓋陽極而生陰,故陽病有厥冷之證;陰極而生陽,故厥逆有發熱之條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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