指在辨證過程中,當脈證表現不一致時,經過分析,以臨床症狀作為審定病機、確定治療方案的依據時,稱為“捨脈從證”。較多用於一些急性病病情複雜時。例如:患者高熱神昏,但脈濡緩,證屬邪熱內閉,由於病勢急驟或被邪氣阻遏,故脈象未能反映熱邪內閉的本質,因此當從臨床表現,急用清營透熱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