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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使用寒涼性質的藥物以清除火熱證,具有清熱、瀉火、涼血、袪暑、生津、解毒的作用。適用於熱性病和其它雜病,以及膿瘍症出現熱證等。對熱性病使用清熱法,應分清衛分、氣分、營分、血分,按淺深程度使用清法。各個臟腑的熱,應按各腋俯病證表現的不同,分別採用清臟腑熱的方法。清法中的苦寒清熱,適用於實熱證;甘寒清熱,適用於虛熱證。清法不宜久用,尤其是苦寒清熱能損傷脾胃,影響消化,大病後體質虛弱及婦女產後都須慎用清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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