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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方劑組成的不同,進行分類,稱為七方。即:大方、小方、緩方、急方、奇方、偶方、複方。

注:方劑組成的分類,最早見於《素問‧至真要大論》:「治有緩急,方有大小。」「君一臣二,奇之制也;君二臣四,偶之制也。」「奇之不去則偶之,是謂重方。」至金‧成無已《傷寒明理論》定為大、小、緩、急、奇、偶、複七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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