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治則、方藥 » 方藥 » 發汗禁例
【內容】

有下列情況時,不宜使用汗法:

  1. 頭痛、發熱,類似外感,但患者鼻不塞,聲音不重,疲倦無力,脈虛弱,是內傷證元氣不足;
  2. 陰虛內熱,傍晚時低熱顯著,脈細數無力;
  3. 傷食病,胸脘脹悶,吞酸水,噯出腐臭的氣味,身熱,寸脈緊;
  4. 內有寒痰,手足寒冷,脈沉滑;
  5. 腳氣病腫脹;
  6. 生於臟腑的內癰;
  7. 身體發斑;
  8. 風溫初起,不惡寒,但惡熱,不能辛溫發汗;
  9. 濕溫身熱,只能化濕清熱;
  10. 暑證身熱自汗;
  11. 外感病應汗,但病人臍部附近的一個部位有動氣(即跳動的感覺);
  12. 身熱而脈沉,咽中乾燥,病已入裡;
  13. 少陰病手足寒冷,無汗;
  14. 身熱而脈弱的;
  15. 少陽病往來塞熱,胸脅痞脹,口苦咽乾目眩等症;
  16. 失血的患者;
  17. 劇吐之後;
  18. 峻下之後;
  19. 淋症患者;
  20. 婦女月經剛來。
以上對于不宜發汗的僅是舉例。也有不宜汗而必須用汗法的,可以參閱汗法的“養陰解表”、“助陽解表”、“益氣解表”、“養血解表”等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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