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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內容】

陽明溫病,下後二三日,下證復現,脈不甚沉,或沉而無力,止可與增液,不可與承氣。

【註】

  1. 此恐犯數下之禁也。
  2. 汪按:邪不傳不化,傳表傳裡,因勢導之,溫熱之證,有解表之後,邪復聚表,攻裡之後,邪復聚裡,或解表之後,邪入於裡,攻裡之後,邪還於表,甚至溫疫邪熾,有下至數十次而後愈者,誠如吳氏所云,總要看其邪正虛實,以定清熱養陰之進退。
  3. 大抵滋陰不厭頻繁,攻下切須慎重。蓋下後虛邪,與未下實邪不同,攻下稍緩,斷無大害,元氣一敗,無可挽回也。
  4. 邪少正虛,但與滋陰,便可滌邪。增液、益胃之屬酌用,邪虛兩停,滋陰之中,略佐滌邪,護胃承氣主之。即邪熾正未虛者,亦以增液為主。燥結甚者,間服增液、承氣,約小其製,方合下後治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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