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ttings您的瀏覽器未開啟Javascript!本網站利用它優化用戶的瀏覽體驗,若未開啟它,除了導致部分網頁功能無法正常運作,瀏覽效能也會較差!


home
search
AD
解兒難 » 痘證限期論
【內容】

痘證限期,近日時醫以為十二日結痂之後,便云收功,古傳百日內皆痘科事也。

愚有表姪女,於三四月間出痘,漿行不足,百日內患目,目珠高出眼外,延至次年二月方死,死時面現五色,忽而青而赤而黃而白而黑,蓋毒氣遍歷五臟,三晝夜而後氣絕,至今思之,猶覺慘甚。醫者可不慎哉?

十二日結痂之限期也,況結痂之限,亦無定期,兒生三歲以後,方以十二日為準,若初周以後,只九日限耳,未周一歲之孩者,不過七日限。

AD
expand_les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