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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方之制,因其可因者也。凡病有相同者,皆可按證而用之,是謂因方。如癰毒之起,腫可敷也;蛇蟲之患,毒可解也;湯火傷其肌膚,熱可散也;跌打傷其筋骨,斷可續也,凡此之類,皆因證而可藥者也。然因中有不可因者,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。蓋人之虛實寒熱,各有不齊,表裏陰陽,治當分類,故有宜於此而不宜於彼者,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。所以病雖相類,而但涉內傷者,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,不可謂因方之類,盡可因之而用也。因之為用,有因標者,有因本者,勿因此因字而誤因方之義。

上一節 七固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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