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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宋代,針灸不當致死亡的事故,已經引起官方的關注,并被列為法醫驗尸立罪的一項內容,如當時著名的法醫宋慈,在其所著的《洗冤集錄》中指出:「針灸死,須勾醫人驗針灸處是不是穴道,雖無意致殺,亦須說顯是針灸殺,亦可以科醫不應為罪」。這一方面顯示了宋代處理針灸事故的嚴慎態度及對患者的負責精神,同時也說明那時嚴重的針灸事故并不少見。在宋代醫家撰寫的一些主要針灸書籍中,同樣得到了反應。如王執中提到:「囟會…若八歲以下,不得針,緣囟門未合,刺之,不幸令人夭。」(《針灸資生經‧第一》)。《銅人腧穴針灸圖經》亦指出「鳩尾…大妙手方針,不然針取氣多,令人夭」。都告誡人們應謹慎取穴,掌握準確的操作方法,以預防死亡事故發生。另外,對某些意外的描述更細緻客觀,如承泣穴,「針之令人目烏色」(《銅人腧穴針灸圖經》),顯然是指眼部血腫,肩井穴,「此天井脈,足陽明之會,乃連五臟氣,若刺深,則令人悶到,不識人」。(《針灸資生經‧第一》),與重症氣胸頗為吻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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