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ome
search
【內容】

到宋代,针灸不当致死亡的事故,已经引起官方的关注,并被列为法医验尸立罪的一项内容,如当时著名的法医宋慈,在其所著的《洗冤集录》中指出:“针灸死,须勾医人验针灸处是不是穴道,虽无意致杀,亦须说显是针灸杀,亦可以科医不应为罪”。这一方面显示了宋代处理针灸事故的严慎态度及对患者的负责精神,同时也说明那时严重的针灸事故并不少见。在宋代医家撰写的一些主要针灸书籍中,同样得到了反应。如王执中提到:“囟会…若八岁以下,不得针,缘囟门未合,刺之,不幸令人夭。”(《针灸资生经‧第一》)。《铜人腧穴针灸图经》亦指出“鸠尾…大妙手方针,不然针取气多,令人夭”。都告诫人们应谨慎取穴,掌握准确的操作方法,以预防死亡事故发生。另外,对某些意外的描述更细致客观,如承泣穴,“针之令人目乌色”(《铜人腧穴针灸图经》),显然是指眼部血肿,肩井穴,“此天井脉,足阳明之会,乃连五脏气,若刺深,则令人闷到,不识人”。(《针灸资生经‧第一》),与重症气胸颇为吻合。

上一節 晋唐
金元明清 下一節

expand_les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