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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附子、川烏、草烏
來源玉叩齋
【內容】

今用附子為毛茛科植物烏頭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.的子根的加工品;川烏為毛茛科植物烏頭Aconitum carmichaeli Debx.的乾燥母根;草烏為毛茛科植物北烏頭Aconitum kusnezoffii Reichb.的乾燥塊根。附子、川烏主產於四川江油、平武、綿陽,陝西城固、戶縣、南鄭,其中附子以四川江油所出為優,川烏亦以四川產者為道地。草烏廣泛分佈于東北、華北各省,野生為主,道地性不明顯。

本草研究認為:唐代以前文獻對烏頭類藥物如附子、烏頭、天雄等的關係認識不清,各家說法相互矛盾,宋代正式將四川平武、江油一帶家種的Aconitum carmichaeli稱為"川烏頭",其子根經特殊工藝處理後作為附子藥材的唯一正品來源,而"草烏頭"一直是Aconitum carmichaeli之野生者,或Aconitum屬其他野生植物的泛稱,近代植物學文獻始將Aconitum kusnezoffii訂為草烏正品,原因不詳。四川歷來便是川烏、附子的道地產區,至於草烏,目前藥用仍以野生為主,品種混亂,鑒于不同品種間的烏頭生物鹼含量差別甚大,即使從用藥安全的角度,草烏的GAP研究也應盡快進行。

【品種考訂】

先秦文獻中"堇"可能是某類有毒植物的總名,多數注家釋為烏頭類植物,《國語﹒晉語》:"驪姬受福,乃寘鴆于酒,寘堇于肉",賈逵註:"堇,烏頭也。"《爾雅》"芨,堇草",郭璞註:"即烏頭也,江東呼為堇。"《莊子﹒徐無鬼》"藥也其實堇也",成玄英疏:"堇,烏頭也,治風痺。"但據《五十二病方》堇、毒堇、烏喙并見,故後世注經者懷疑堇非烏頭,看來是正確的。儘管如此,《病方》、西漢《萬物》簡以及《急就篇》中提到的"烏喙",則毫無疑問為毛茛科Aconitum屬植物。

烏頭類藥物開始分化,大約開始于西漢,《淮南子﹒繆稱訓》云"天雄、烏喙,藥之凶毒也,良醫以活人。"至東漢初,《武威醫簡》同時出現附子、烏喙、天雄之名,《本草經》亦以附子、烏頭、天雄為三物,其中提到"烏頭一名烏喙"。其後《別錄》在烏頭條附錄射罔、烏喙,又新增側子條。這些烏頭類藥物之間的關係,歷代說法不一,茲將從東漢至宋代對此問題的看法簡述如次: 《本草經》三物分生三處,經云"附子生犍為山谷","烏頭生朗陵川谷","天雄生少室山谷",對此陶弘景頗不理解,他說:"凡此三建,俗中乃是同根,而《本經》分生三處,當各有所宜故也,今則無別矣。"其實,產地的不同正暗示了品種的差別。 漢代以後,乃將三者視為一物,代表性說法即謝靈運《山居賦》所云"三建異形而同出",但各類藥物之間的關係,各家看法又有不同。
  1. 魏張揖主張用生長年限來區別,《廣雅》云:"奚毒,附子也。一歲為荝子,二歲為烏喙,三歲為附子,四歲為烏頭,五歲為天雄。"
  2. 晉張華認為是採收時間的不同所造成,《博物誌》云:"物有同類而異用者,烏頭、天雄、附子一物,春夏秋冬採之各異。"
  3. 同時期的本草說法亦有差異,《吳普》說烏頭:"正月始生,葉厚,莖方中空,葉四面相當,與蒿相似。"而說烏喙"形如烏頭,有兩歧相合,如烏頭之喙,名曰烏喙也。"側子"是附子角之大者"。附子"皮黑肌白"。《別錄》則云:"冬採為附子,春採為烏頭",又說"烏喙長三寸已上為天雄。"
  4. 陶弘景《集注》包綜諸家,而作調和之論:"附子,以八月上旬採,八角者良。""(烏頭)今採用四月,烏頭與附子同根,春時莖初生,有腦形似烏鳥之頭,故謂之烏頭。有兩岐共蒂,狀如牛角,名烏喙,喙即烏之口也,亦以八月採。搗苲莖取汁,日煎為射罔,獵人以傅箭射禽獸,中人亦死,宜速解之也。""(天雄)今採用八月中旬。天雄似附子,細而長便是,長者乃至三四寸許,此與烏頭、附子三種,本并出建平,故謂之三建。今宜都佷山最好,謂為西建,錢塘間者謂為東建,氣力小力弱,不相似,故曰西冰猶勝東白也。其用灰殺之時,有冰強者不佳。""(側子)即附子邊角之大者脫取之,昔時不用,比來醫家以療腳氣多驗。"
  5. 《新修》對陶弘景"三建"的解釋提出不同意見,蘇敬云:"此物本出蜀漢,其本名堇,今訛為建,遂以建平釋之。又石龍芮葉似堇,故名水堇,今復為水茛,亦作建音,此豈復生建平耶。檢字書又無茛字,甄立言《本草音義》亦論之。天雄、附子、側子并同用八月採造,其烏頭四月上旬,今云二月採,恐非時也。"至於三建之間的關係,《新修》無所發明,只是對側子的來歷做了訂正,認為側子是附子之小者,而非附子的側根,蘇敬云:"側子,只是烏頭下共附子天雄同生,小者側子,與附子皆非正生,謂從烏頭傍出也,以小者為側子,大者為附子。今稱附子角為側子,理必不然。若當陽以下,江左及山南、嵩高、齊魯間,附子時復有角如大豆許,夔州已上,劍南所出者,附子之角曾微黍粟,持此為用,誠亦難充。比來京下皆用細附子有效,未嘗取角。"
  6. 《炮炙論》則完全從藥材形狀加以區別:"(附子)凡使先需細認,勿誤用,有烏頭、烏喙、天雄、側子、木鱉子。烏頭少有莖苗,長身烏黑,少有傍尖。烏喙皮上蒼,有大豆許者孕八九個,周圍底陷,黑如烏鐵。天雄身全矮無尖,周匝四面有附孕十一個,皮蒼色即是天雄。側子只是附子傍有小顆附子,如棗核者。木鱉子只是諸喙、附、雄、烏、側中毗槵者,號曰木鱉子,不入藥中用,若服令人喪目。"
  7. 《蜀本草》云:"(側子)昔多不用,今以療腳氣甚效。按陶云側子即附子邊角之大者,削取之。蘇云只是烏頭下共附子同生,小者為側子,大者為附子。殊無證據,但云附子角小如黍粟,難充于用,故有此說。今據附子邊果有角如大棗核及檳榔已來者,形狀亦自是一顆,仍不小。是則烏頭傍出附子,附子傍出側子,明矣。似為烏鳥頭為烏頭,兩歧者為烏喙,細長乃至三四寸者為天雄,根傍如芋散生者名附子,傍連生者名側子,五物同出而異名。苗高二尺許,葉似石龍芮及艾,其花紫赤,其實紫黑。今以龍州綿州者為佳。"
  8. 《日華子》說:"天雄大長少角刺而虛,烏喙似天雄,而附子大短有角,平穩而實,烏頭次于附子,側子小于烏頭,連聚生者,名為虎掌,并是天雄一裔,子母之類,力氣乃有殊等,即宿根與嫩者耳。"
  9. 《本草圖經》代表宋代官方的說法:"然四品都是一種所產,其種出于龍州。其苗髙三四尺以來,莖作四棱,葉如艾,花紫碧色,作穗,實小,子黑色如桑椹。本只種附子一物,至成熟後有此四物,收時仍一處造釀方成。其長三二寸者為天雄,割削附子傍尖芽角為側子,附子之絕小者亦名為側子。元種者,母為烏頭,其餘大小者皆為附子,以八角者為上。"
  10. 《本草衍義》依然據藥材立論:"烏頭、烏喙、天雄、附子、側子,凡五等皆一物也,止依大小長短似像而名之。"
  11. 南宋趙與時《賓退錄》卷3中所載楊天惠《彰明縣附子記》被認為是研究烏頭、附子名實的重要文獻,其說的確較上述諸家為詳:"其莖類野艾而澤,其葉類地麻而厚,其花紫,葉黃,蕤長包而圓蓋。……蓋附子之品有七,實本同而末異,其種之化者為烏頭,附烏頭而旁生者為附子,又左右附而偶生者為鬲子,又附而長者為天雄,又附而尖者為天隹,又附而上出者為側子,又附而散者為漏藍。皆脈絡連貫,如子附母,而附子以貴,故獨專附名,自余不得與焉。凡種一而子六七以上,則其實皆小,種一而子二三,則其實稍大,種一而子特生,則其實特大。附子之形,以蹲坐正節角少為上,有節多鼠乳者次之,形不正而傷缺風皺者為下。附子之色,以花白為上,鐵色次之,青綠為下。天雄、烏頭、天隹,以丰實過握為勝,而漏藍、側子,園人以乞役夫,不足數也。"
以上之所以不厭其煩地羅列諸家注說,只為證明一件事,其中多數作者可能并未真正見識過烏頭類植物,更多地是想當然式的描述,故不免相互抵牾。但仔細推敲這些言論,仍可獲得以下信息:

《類證》龍州烏頭
  1. 幾乎所有的本草作者都同意附子、烏頭來源於同一植物,烏頭是主根,附子是子根,按《蜀本草》、《本草圖經》、《彰明縣附子記》所描述的植物形態,以及主產地四川栽種習慣,基本可以確定《證類》所圖"龍州烏頭"即是Aconitum carmichaeli,(圖1)儘管《證類》還繪有梓州、邵州、成州、晉州、江寧府烏頭,以及峽州側子,其中一些甚至不一定是Aconitum屬植物,但如《圖經》所說:"其內地所出者,與此殊別,今亦希用",此即意味著Aconitum carmichaeli正品地位確定後,其他混淆品逐漸淡出,而這一品種的烏頭因主產於四川,故也被稱為"川烏",其子根經特殊工藝處理後作為附子藥材的唯一正品來源。
  2. 多數作者亦同意側子來源於烏頭,但究竟是烏頭根的哪一部分,則有兩種說法,陶弘景等說為附子上的側根或加工附子時切削的邊角,蘇敬、楊天惠等說為附子之小者或子根位置形狀特殊者。按Aconitum carmichaeli植物子根為附子,而附子雖有若干瘤狀突起,俗稱丁包,但其上只有鬚根而基本不生側根。因此古代商品中的側子,應該是附子加工過程中削下的丁包,或個頭較小的附子,蘇頌的意見十分正確:"割削附子傍尖芽角為側子,附子之絕小者亦名為側子。"
  3. 天雄雖然被認為是烏頭根的一部分,但通常的說法有些奇怪,陶云:"天雄似附子,細而長便是,長者乃至三四寸許",此說被多數文獻接受,不僅《彰明縣附子記》附和說"又附而長者為天雄",直到《中藥大辭典》天雄條也只是含混地說:"為附子或草烏頭之形長而細者。"而事實上,Aconitum屬植物的子根幾乎沒有呈條形者,陶弘景云云,其實是源於對《別錄》"烏喙長三寸已上為天雄"一語的誤解,烏頭、烏喙一物二名,或說烏喙是烏頭之兩歧者亦無不妥,天雄的本意疑是指烏頭(喙)之長大者,陳承《本草別說》的論述最為得體:"但天雄者,始種烏頭,而不生諸附子、側子之類,經年獨生,長大者是也。蜀人種之忌生此,以為不利。"此即說未結附子之獨條烏頭為天雄。李時珍的看法亦同,《綱目》云:"天雄乃種附子而生出或變出,其形長而不生子,故曰天雄。其長而尖者,謂之天錐,象形也。"此外,作《賓退錄》的趙與時對天雄則另有看法,他說:"(《古涪志》)云:天雄與附子類同而種殊,附子種近漏籃,天雄種如香附子。凡種必取土為槽,作傾邪之勢,下廣而上狹,寘種其間,其生也與附子絕不類,雖物性使然,亦人力有以使之。此又楊說所未及也,審如志言,則附子與天雄非一本矣,楊說失之。"按趙與時所說的這種天雄頗可能是鐵棒錘Aconitum szechenyianum Gay.之類,其根為紡錘形,少有子根。
以上分析亦有助于我們推測側子、天雄逐漸從中醫處方中淡化的原因。側子主要是附子削下的邊角,隨著附子加工工藝的改變,其來源成了問題,至於以個頭小的附子充側子,因本品不出于《本草經》,故後世使用本來就少,且又與晚起的漏籃子想混,故被淘汰。天雄本指獨根烏頭,這類品種變易本來就少,且嚴重影響附子的產量,故《本草別說》專門說:"蜀人種之忌生此,以為不利"。後來又用鐵棒錘之類冒充,此即趙與時所見者,或因為毒性過大的緣故,也被淘汰。但畢竟天雄載于《本草經》,古方經常提到,故晚近好古的中醫偶然也有使用者,對此藥材行自有解決的辦法,在民國29年(1940)陝西西京市(西安市)國藥商業同業公會《藥材行規》中,天雄條說"詳烏頭條",而烏頭條隻字不提天雄事,其實暗示天雄的處方應付為川烏。此外,謝宗萬先生提到鹽附子有三等,一等名大附、二等名超雄、三等名天雄,對此謝先生十分不理解:"古人稱天雄為附而長者,但目前天雄實為較小的附子",這可能也是藥材商人應付那些好古醫生的一種手段,現代鹽附子已無此規格。其實,以附子冒充天雄,在《偽藥條辨》中已有提及:"近今每有以厚附偽充(天雄),施之重證必不能奏效矣。"

唐藺道人《仙授理傷續斷方》大約是最早同時提到川烏與草烏的方書,而草烏之得名應是相對於川烏而言,"草"當是草莽之意,南宋《寶慶本草折衷》始正式收載,陳衍云:"草烏頭,一名草烏、一名土附子。生江東及梓、邵、成、晉州,江寧府。"其續說云:"《日華子》嘗著土附子之名,孫紹遠乃云即草烏頭也。蜀川亦有此種,故圖中亦畫梓州草烏頭之形,而性用未顯也。"《綱目》亦云:"處處有之,根苗花實并與川烏頭相同,但此係野生,又無釀造之法,其根外黑內白,皺而枯燥為異爾,然毒則甚焉。段成式《酉陽雜俎》言雀芋狀如雀頭,置乾地反濕,濕地反乾,飛鳥觸之墮,走獸遇之僵,似亦草烏之類,而毒更甚也。"由此可見,草烏既可以指Aconitum carmichaeli之野生者,也可以是Aconitum屬其他植物。至於為何包括《藥典》在內的多數藥材學及植物學文獻將北烏頭Aconitum kusnezoffii訂草烏正品,原因不詳。但事實上因藥用草烏主要是野生,據報導,各地有至少20種Aconitum屬植物依然在作草烏使用,鑒于不同品種間的烏頭生物鹼含量差別甚大,即使從用藥安全的角度,草烏的GAP研究也應盡快進行。

【道地沿革】

如前所述,《本草經》中烏頭、天雄、附子分生三處,產地差異其實意味著品種的不同,不妨首先重點討論附子的產地。 四川歷來是附子的道地產區,《范子計然》云:"附子出蜀武都,中白色者善。"《別錄》云:"附子生犍為山谷及廣漢。"《吳普》"或生廣漢"。 齊梁時因南北睽隔,交通不便,陶弘景有感嘆說:"假令荊益不通,則全用歷陽當歸、錢塘三建,豈得相似。"故在《集注》中陶贊嘆宜都佷山(今湖北長陽縣)所出為最好。

唐代國家統一,四川又重新恢復附子得道地優勢,《新修》云:"天雄、附子、烏頭等,并以蜀道綿州、龍州者佳,餘處縱有造得者,力弱,都不相似。江南來者,全不堪用。"《千金翼方﹒藥出州土》記附子產地亦此兩處,《新唐書﹒地理志》提到明州余姚郡(浙江鄞縣)、龍州應靈郡(四川江油)土貢皆有附子,其中浙江所出,大約如蘇敬所說"江南來者,全不堪用"之類。

宋代附子的產地更加明確,《圖經》云:"綿州彰明縣(四川江油)多種之,惟赤水一鄉者最佳。"赤水在今江油河西一帶。江油附子楊天惠《彰明縣附子記》論之最詳:"綿州故廣漢地,領縣八,惟彰明出附子。彰明領鄉二十,惟赤水、廉水、會昌、昌明產附子。總四鄉之地,為田五百二十頃有奇,然秔稻之田五,菽粟之田三,而附子之田止居其二焉。合四鄉之產,得附子一十六萬斤已上,然赤水為多,廉水次之,而會昌、昌明所出微甚。" 這一記載與今江油河西數鄉出產附子,而河東諸地不產,仍完全一致。此後各地附子雖亦有產出,但總以四川江油為道地。因川烏系附子的母根,顯然也應以川產為正。

草烏的情況則有不同,因Aconitum屬植物全國廣有分佈,故徵考歷代文獻,草烏的產地幾乎遍及全國,《寶慶本草折衷》云:"草烏頭生江東及梓、邵、成、晉州,江寧府。"仔細分析陳衍所提到的產地,其實本于《證類》6幅烏頭藥圖,除龍州烏頭被陳認定為川烏頭外,其餘5種梓、邵、成、晉州及江寧府烏頭被歸為草烏。至於陳衍說草烏生江東也是實情,在南宋文獻中浙江杭州(見《夢梁錄》卷18)、台州(見《赤城志》卷36)、安徽徽州(《新安志》卷2)等處皆有草烏產出。但如品種項所說,今用法定品種主要分佈于東北、華北各省,而上述記載未必針對本種,故不宜作為道地優勢的證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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